诉讼权利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50条: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依法刑事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51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56条: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第58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第61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相关材料。
刑事诉讼法
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32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自己刑事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人至二人作为辩护人。
第33条: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34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39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行政诉讼法
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