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打行政官司
(二)诉讼指南之二
如何打行政官司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应该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停止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停止执行。
3.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的,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如果原审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经法定程序提起再审;如果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责令再审。
4.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人如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或裁定,将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
(1)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2)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到一百元的罚款;
(3)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